创业者如何应对投资人的对赌协议

2024-05-18 11:28

1. 创业者如何应对投资人的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其实是一个舶来的东西,本身的含义和目前中国的这个对赌协议并不是完全吻合,如果简单按照字面翻译就是一个估值调整机制,结果不知道怎么被变化为现在这样赌性十足的名字。就协议的条款来说,极少数创业者可以自信到如马化腾,要签署对赌协议来约束或限制自己。但是因为有些创业者夸张、甚至是好大喜功的性格也使对赌条款成为桌面谈判的条件所在。他们认为只有强调更高的业绩表现,才能够做“实”这笔融资,反正是赌一把,有时也会有背水一战的心态,可以倒逼企业自身的发展,这种初衷虽然是好的,却极易使原本健康发展的企业、原本有效进行的融资项目,最终因对赌导致的股权结构的变化而归于不测。
本身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但事实上,剖析事物的根本,我们会发现,其实对赌是一把双刃剑,本身并无成败可言。
究其根源,对赌协议产生之初是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企业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一度发生的对赌协议案件在如何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也是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其实如果对赌协议仅仅作为一种双方交易价格的调整机制,为什么外界会有对此不同的看法,是因为实操中投资人、公司创业者在自我价值的判断上有差别,在信息披露方面并非公平,或者双方无法对未来的变化范围预期做出准确的判断。中国特许经营第一同学会

创业者如何应对投资人的对赌协议

2. 对赌协议投资人什么条件有效

您好,关于对赌协议给您整理了以下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问题做出明确回应。总体而言,《九民纪要》将对赌协议的效力回归到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规则上;同时,对赌协议的效力也要受限于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摘要】
对赌协议投资人什么条件有效【提问】
您好,关于对赌协议给您整理了以下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问题做出明确回应。总体而言,《九民纪要》将对赌协议的效力回归到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规则上;同时,对赌协议的效力也要受限于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回答】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且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协议实则是一种企业估值与融投资方持股比例或然性的一种约定安排,其基本的内核体现如下:当发生私募股权投资的场合,投资方与融资方为避免双方对被投资企业的现有价值争议不休的常态,将该项无法即刻谈妥的争议点抛在一边暂不争议,共同设定企业未来的业绩目标,以企业运营的实际绩效来调整企业的估值和双方股权比例的一种约定。  通常的约定是:如果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业绩增长指标,由融资方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以弥补其因企业价值被低估而遭受的损失;否则,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以补偿其因企业价值被高估而遭受的损失。  二、对赌协议的种类  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对赌协议主要分为:  ?投资方与“人”赌:即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  常见的对赌条款:  股权回购条款:约定如目标公司未达标,投资人可以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  现金补偿条款:约定如目标公司未达标,投资人可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  三、“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一)投资方与“人”赌,协议有效且可履行。  (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赌  1.对赌协议原则有效。  很多人认为只要与目标公司进行对赌,“对赌协议”当然无效,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赌协议的履行需满足法定条件  股权回购条款:如目标公司未达标,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现金补偿条款:如目标公司未达标,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回答】
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四、对赌协议注意事项  结合对赌协议的产生动因,根据对赌对象和对赌工具,本着降低、避免对赌风险的目的,应该关注以下事项:  (一)合理确定对赌对象和对赌工具  这两个要素不同,所意味的风险内容和风险控制手段也就不同。  (二)合理设定各项对赌指标,审慎确定对赌估值  对赌协议的业绩目标要设定在相对可控的范围之内,并辅助以必要的兜底条款或免责条款,还可以采用浮动股权比例条款的思路来协商确定投资方的投资额及投资比例。  对于业绩目标的确认程序和确认权要严格限定,尤其审计机构、采取的会计准则、评估方法等都直接关系到对赌条件的是否实现。  (三)科学设计对赌架构  对于对赌主体,以及其他的对赌结构安排,需要科学设计,对于本方不利的对赌内容可以允许存在法律风险,而对于本方有利的内容,则要通过变通安排甚至搭建海外架构保证其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可执行性。  (四)公司控制权是对赌底限  控制权也是话语权,是对赌协议条款设计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目标公司应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以保证最低限度的控股地位。如“尚德BVI”与境外私募巨头签订对赌协议时,就设定了万能保障条款:无论换股比例如何调整,外资机构的股权比例都不能超过公司股本的40%,公司并预留约611万股的股票期权,留下了机动空间。  (五)分层博弈,分期对赌  尽管对赌各方的终极目标一致,但围绕终极目标设定节点目标、分解过程对赌,对双方都不失为一种好的制度安排,一旦在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提前实现对赌安排,避免各方更大的损失。  (六)救济多通道,方案可替代  赋予双方选择权,设计多层次、多选甚至是多种对赌工具交叉的替代方案,避免结果的唯一性,从而为双方留下更大的余地和空间。  (七)清晰界定对赌的终止标准  结合对赌对象和对赌工具,设立对赌协议终止的节点、条件、标准和程序,避免长期不能解套。  (八)退出安排的特殊限制  对于投资人退出或股份转让,要予以特殊限制,如不能转让给竞争对手、上下游单位或其他需要排除的主体,避免以对目标公司的实质性威胁作为议价筹码。【回答】
 (九)专业人士的介入  对赌协议涉税处理。对赌协议中的涉税,主要是股权调整和货币补偿。对于股权调整所获得股份,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投资人,都应当纳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含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货币补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间从目标公司所得分红,也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纳税。【回答】

3. 什么是资本对赌协议

资本对赌协议,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一份合法有效的对赌协议务必注意以下几个环节:1、对赌对象的选择:(1)投资方在约定对赌协议条款时,应当选择目标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对赌对象,以避免相关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2)如果投资者必须选择融资对象作为对赌对象的,该对赌条款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3)选择目标公司管理层作为对赌对象是比较不错的选择,既可以有效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其中的股权激励约定又能最大程度地调动目标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目标公司业绩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最终实现对赌双方双赢局面。2、关于对赌回购条款的设置。为了日后该条款的可执行性,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就该回购条款作出相关安排: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是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收购协议,并且其他股东应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认购权,对前述事项做好相关的公证工作;3、不要和国资股权进行对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什么是资本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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